福州2008年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等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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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:福州市教育局 2008-2-20 8:26:28 |
有关免考缓考等的规定 ㈠身体残疾或丧失运动能力的学生可免考,但应由学生本人提交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,经学校审核公示后,由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教育局核准,成绩按B级认定。未经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和市教育局核准的,成绩按D级认定。 ㈡申请病免者(包括初一、初二学习阶段),必须持县(市)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,经学校审核 公示后,由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教育局核准,做病免处理,成绩按B级认定。未经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和市教育局核准的,成绩按D级认定。 ㈢考生因临时伤、病(含女生例假),不能按时参加体育考试,经持有县(市)区级以上医院证明(女生例假由学校出具证明),经考场主考批准并报当地教育局备案,可准予缓考。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该考场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进行。考生只允许一次缓考,缓考者的考试时间由当地教育局统一安排。 ㈣在体育考试过程中,如考生出现意外事故,经考场主考批准,可准予该项当场补考一次。如确实不能补考,经主考批准并报当县(市)教育局备案,该项目可予以缓考处理。已考项目成绩有效,缓考项目以缓考成绩为准。 ㈤寄读生、往届生升学体育考试组织及管理。各县(市)区、各学校寄读生在寄读的学校参加体育测试,寄读学校必须做好寄读生的考务工作,同时必须将寄读生的学年成绩寄往该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入册。往届生的体育考试由考生到户口所属县(市)区中招办报名,考试成绩以升学体育考试三个项目100分计算,再折算成ABCD等级,考试标准一致。 ㈥回原籍考生体育考试组织及管理。考生学习所在地如有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,考生可以在学习所在地参加升学体育考试,由学习所在地教育局(中招办)出具升学体育考试成绩证明回原籍登记入册。考生学习所在地如没有实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,考生应回原籍到户口所属县(市)区中招办报名参加升学体育考试。 ㈦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成绩在C级及以下的,可由考生报名,准予再一次考试机会,两次考试成绩以高分为准。 ㈧凡无故缺考,均以D级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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